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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4版)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它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时,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它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丽秋、林家华 联系电话:0755-27749423-8105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传 真:0755-27746236 邮 编:518109 2、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姓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 注: 1、请在非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所对应的表决意见栏内用“√”选择,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多选、不选或使用其它文字及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 2、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请在所列每项议案之“表决意见”栏中填写同意的股数,否则无效。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 (1)、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投票总数=股东持有股份数×7,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总数=股东持有股份数×4,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投票总数=股东持有股份数×2,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3、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全体11位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信隆)2016年度向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1年期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之一,公司对其持股75%。为应其经营发展的需要,太仓信隆拟在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1年期融资授信额度,现太仓信隆向公司申请为该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用于补充太仓信隆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利于扩大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明细如下: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9日 3、注册地址: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 4、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贰仟贰佰壹拾捌万元 6、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限管型配件)、机车及自行车零配件、冲压件、运动休闲器材、室内外家具及展示架、散热器材零件、病床护栏、轮椅、协步椅、马桶扶手、拐杖、电动自行车(限于内销)及管料成型加工,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1662.50万元 75%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555.50万元 25% 截至2015年12月31 日,被担保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1,443.58万元,负债总额为17,243.96万元,2015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21,800.53万元,实现净利润-3,301.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0.42%。 截至2016年3月31日,被担保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1,048.72万元,负债总额为17,193.76万元,2016年1-3月实现收入总额为5,592.88万元,实现净利润-344.6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1.69%(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公司为该融资授信业务申请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次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经全体11位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信隆)2016年度向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1年期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太仓信隆资产负债率为80.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太仓信隆进一步发展及满足其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太仓信隆运营资金的需求,协助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1)、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太仓信隆为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是基于公司占领华东市场的目的而设立,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太仓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太仓信隆扩大生产经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太仓信隆的经营管理,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太仓信隆其它合资方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5%,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叁佰万玖仟伍佰元(¥48,300.95万元),其中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叁佰万玖仟伍佰元(¥48,300.9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772,332.8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81%。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其它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它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它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1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A栋会议室现场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2人,另外,监事莫红梅女士因工作出差授权委托监事陈雪女士代表出席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认为: (1)《公司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一季报正文将刊登在2016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 上。 2、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任期将于2016年5月21日届满,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黄秀卿女士、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依相关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担任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体监事同意为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司2016年度向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的1年期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相关担保详情见于《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太仓信隆资产负债率为80.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相关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将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 《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黄秀卿 黄秀卿 女士 现任公司董事,出生于1954年12月,中国国籍,籍贯台湾,高职毕业。该董事由股东FERNANDO CORPORATION提名,经公司2009年、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任期自2010年5月到2016年5月。 黄秀卿女士由股东FERNANDO CORPORATION提名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黄秀卿女士曾任职比利钢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黄秀卿女士除为现任公司董事(2009年2月~2016年05月)之外,其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为任职:FERNANDO CORPORATION 董事长(2008年11月迄今),WATFORD INC.董事长(2008年11月迄今)。 黄秀卿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黄秀卿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黄秀卿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9740%,其个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莫红梅 莫红梅 女士 现任公司监事,女,出生于1979年2月,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 该监事由公司监事会提名,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任期自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 莫红梅女士由公司监事会提名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莫红梅女士为公司现任监事之外,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为:2006年6月至今担任东莞市凤岗镇税务协管中心(驻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协税员(合同制聘请人员),2002年9月至今兼职东莞市致福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莫红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莫红梅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莫红梅女士个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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