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7版)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1.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朝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等;

  3、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2%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法运作;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叶家豪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部分实施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75号)核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行新股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1.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13.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15]15429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概述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币6,376万元,其中包括新建甘肃、宁夏在内的9家分公司,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购置办公场所费用为人民币738万元。

  为了抢占市场机遇,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于2012年3月成立甘肃分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宁夏分公司,并相应租赁了办公场所。

  现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将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基于此,公司拟将原用于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的购置办公场所的人民币738万元用于对公司浙江、无锡、江西、河南、河北、吉林、哈尔滨七家分公司1(1目前,浙江、无锡、江西、河南四家分公司已成立,河北、吉林、哈尔滨三家分公司筹建中。)进行扩建或新建。上述变更营销网络部分实施内容具体如下:

  ■

  三、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原因

  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经过近四年的发展,采用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已基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陕西分公司,已深耕西北市场近八年,现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近500平米,已经发展成为公司营销体系的西北区域中心,构建了辐射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的营销网络体系。

  基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目前营销网络现状的考虑,公司适时调整区域布局,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带来的市场机会,拟加大对东北、华东、华北、华中地区的市场拓展力度,并作出了如下分析:

  1、扩建、新建的分公司均为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域热点城市,其中杭州、无锡、南昌、郑州、石家庄、哈尔滨均为省会城市或经济发达城市。

  2、杭州未来六年将承办包括亚运会在内的多项大型体育盛会;无锡作为长江经济带区域中心城市地位不断提升;河北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地区产业转移,加速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3、2015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公司将加大东北区域的业务开拓力度,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因此,公司拟将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对应调整出的人民币738万元用于对公司浙江、无锡、江西、河南、河北、吉林、哈尔滨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

  四、变更营销网络部分实施内容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由原购置办公场所改为租赁办公场所仅仅改变了部分项目的实施方式,且目前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采用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已基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将变更后的资金用于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亦属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范畴,并没有重大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整体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由于本次调整后仅改变了项目部分实施方式,因此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招股说明书》中所提示的风险仍然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拟将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并将变更后的资金用于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目标和分析区域发展机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作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基于此,公司拟将原用于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的购置办公场所的人民币738万元用于对公司浙江、无锡、江西、河南、河北、吉林、哈尔滨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并没有重大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整体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总体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进行变更。

  七、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系基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目前营销网络现状,并结合当前外部经济环境审慎作出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事项无异议。

  八、变更的生效

  本次《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人民币15,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5号文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行新股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31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9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17,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132,500.00元。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17日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542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保荐机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4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

  注:2016年1月30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3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或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2016年4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19,532.15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3,603.98万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使用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2,00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3,0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说明与承诺

  1、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则将资金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3、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对本事项予以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此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6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

  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6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互动平台举行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广大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余少雄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轶女士、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乔飞翔先生、独立董事陈友春先生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韩志广先生等。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10005号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30,347,934.28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8元(含税);分配利润共计13,050,000.00元,占2015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1%。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2015年度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6年审计费用人民币80万元,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拟将甘肃、宁夏两家分公司原购置办公场所的计划改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并将变更后的资金用于七家分公司的扩建或新建,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目标和分析区域发展机会的基础上,对该项目部分实施内容作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营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4月25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36版)
   第A002版:聚焦东北人口困局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聚焦期货市场新动态
   第A005版:公 司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市 场
   第A008版:机 构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综 合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