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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3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了《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23-00028号),审核报告内容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减值测试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均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此,关联董事周奕丰、蔡红兵、王羽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乌海化工2015年度业绩(扣除非经常损益、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及承诺扣除的本期使用母公司非公发资金的相应利息影响金额后)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会议同意各重组方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股份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16-046)。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本次业绩补偿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后续事项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奕丰、蔡红兵、王羽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保证重组方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补偿措施对应的全部事宜,具体如下: 一、若股东大会通过回购事宜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账户; 2、支付对价; 3、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如有); 4、办理相关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注销登记事宜; 5、办理与本次股本变更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的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 6、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7、办理与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若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事宜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赠与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审核确认无偿送股对象名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送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以及相关具体送股方法、操作方案; 2、签署、修改相关交易文件、协议及补充文件(如有);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适用); 4、办理相关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转让过户登记等事宜,办理无偿送股涉及的其它外部审批工作; 5、办理因公司股票发生除权等事项而对补偿股份数量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的相关事宜; 6、以保障被补偿人利益为目标、以便利被补偿人获得补偿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补偿方案以及后续实施事宜; 7、办理因实施股份赠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事宜; 8、办理与本次业绩补偿股份赠与有关的其他事宜。 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重组方本次补偿股份事宜实施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根据流动资金需求、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和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拟向下述金融机构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总计52,500万元(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外币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开证、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实际授信、借款金额以银行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十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3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上述担保金额合计39,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6-049)。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基础上,根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23-00041号《审计报告》和乌海化工业绩完成情况,更新了乌海化工201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本次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出具了《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23-00031号)。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国财政部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公司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并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资本公积、库存股四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4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增补充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6-052)。 二十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6-050)。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4月12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监事徐增、张鹏、王庆山、郝海兵参加现场会议,监事周建国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201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放薪酬459.65万元。扣除兼任董事的周奕丰、王羽跃、林少韩领取的董事津贴后,本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放薪酬456.05万元。 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构成,基本工资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奖金根据高管人员的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经营业绩考核确定。此外,兼任董事的高管人员领取的董事津贴依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发放。上述高管人员薪酬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确认。 经审核,公司2015年度高管薪酬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高管薪酬是真实和合理的。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临2016-042)。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临2016-043)。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757,799,688.06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5,779,968.81元,减去分配2014年度股利171,724,983.31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95,168,280.23元,2015年末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05,463,016.17元,资本公积为2,440,935,653.44元;公司(合并)2015年度净利润为519,085,072.94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5,779,968.81元,减去分配2014年度股利171,724,983.3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31,570,785.28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003,150,906.10元,资本公积为2,060,237,227.49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分红政策和发展情况。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临2016-048)。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目前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是一项长期工作,希望公司今后继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切实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徐增、张鹏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对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同时,会议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向关联方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煤炭,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材料原盐,接受关联方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服务;乌海化工向关联方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蒸汽;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经营场地和仓库。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6-045)。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基础上,根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审字[2016]第23-00041号《审计报告》的财务数据和乌海化工业绩完成情况,更新了乌海化工201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本次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出具了《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23-00031号)。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国财政部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公司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并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资本公积、库存股四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4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配套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6-052)。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015年6月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现将上述2笔募集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2013年募集资金”、“2015年募集资金”)在2015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13年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8号)核准,2013年11月25日,公司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9,855,453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7.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35,999,997.3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811,855.45元(其中:承销费7,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4,811,855.4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4,188,141.88元。2013年11月25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7,000,000元后的828,999,997.33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3]第23-00010号)审验。 2、2015年募集资金的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33号)核准,2015年6月29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潮商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发行131,752,30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7.39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73,649,533.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061,752.31元(其中承销费9,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4,061,752.31)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0,587,781.64元。2015年6月30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9,000,000元后的964,649,533.95元募集资金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23-00009号)审验。 (二)本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1、2013年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实际转入公司专户的募集资金82,900.00万元包含应支付的其他各项发行费用481.1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418.81万元。 注2: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包括:股份登记费10.99万元、验资费5万元、律师费77万元、信息披露费312万元。 2、2015年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根据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刊登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8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实际转入公司专户的募集资金96,464.95万元包含应支付的其他各项发行费用406.1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058.78万元。 注2: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股份登记费13.18万元、保荐费200万元、验资费8万元、律师费95万元、信息披露费42.7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04年9月18日,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3年6月5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中国银行扬州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扬州东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州邗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扬州邗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3年11月26日分别与中行扬州东区支行、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2、2015年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越秀支行”)下属网点广州高教大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乌海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于2015年6月29日分别与建行广州越秀支行、建行乌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13年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 2、2015年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度,公司2013年募集的资金除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向银行支付对公账户维护费和银行询证费用外,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2015年募集的资金于2015年6月30日到账,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度,本次募集资金中80,000万元已用于偿还银行贷款,16,058.78万元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除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外,本次募集资金已按计划用途使用完毕。 上述2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募集资金);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年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3年募集的配套资金除支付发行费用外,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募集的资金除支付发行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外,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募集资金) 附件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年募集资金)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 附件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年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达兴业”)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概述 2016年度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拟向关联方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采购原材料煤炭,向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钾公司”;原名“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化工”)采购原材料原盐,接受关联方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筑”)建筑劳务服务;乌海化工拟向关联方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采购蒸汽;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及其子公司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圆进出口”)拟向关联方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际”)租赁办公、经营场地和仓库。 2016年4月22日,上述关联交易双方分别签订了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经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预计乌海化工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乌海化工向三和化工采购原盐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中谷矿业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中谷矿业向三和化工采购原盐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中谷矿业、乌海化工接受海外建筑劳务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乌海化工向蒙华海电采购蒸汽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经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预计乌海化工接受关联企业广东塑交所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广塑物流”)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不超过4,000万元,中谷矿业接受广塑物流提供物流运输服务不超过2,000万元。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含子公司)实际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 注: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中科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装备”)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2015年度,在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发生了部分预计外关联交易,具体为:子公司中科装备向关联方塑交所采购钢材、子公司中谷矿业向塑交所销售片碱、子公司金材科技向塑交所及兴业国际销售PVC地板等PVC制品、子公司金材科技接受塑交所仓储装卸服务,前述预计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623.95万元。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以上预计外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2016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5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关联董事周奕丰、王羽跃、蔡红兵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三)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 ■ 注: 1、塑交所及其子公司广州圆进出口于2016年1月成为公司子公司,因此,2015年塑交所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未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体现。 2、预计塑交所向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的2016年度租金为321.48万元,预计该办公场地的2016年度水电费不超过100万元。 3、预计塑交所向兴业国际租赁仓库的2016年度租金为101.75万元,预计该仓库的2016年度水电费不超过50万元。 4、预计广州圆进出口向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的2016年度租金为231.79万元,预计该办公场地的2016年度水电费不超过100万元。 (四)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新能源公司 1、基本情况 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贾海,注册资本:6,86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销售:建材、无机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工程煤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7,372.03万元,净资产130,646.96万元;2015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8,263.70万元,净利润6,337.36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92,683.37万元,净资产132,112.96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964.46万元,净利润1,465.99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能源公司80.17%的股份,新能源公司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新能源公司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新能源公司是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位于有“乌金之海”之称的乌海市核心区域,该公司现有高品位焦煤储量丰富,交通便利,能够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持续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 (二)盐湖镁钾公司 1、基本情况 盐湖镁钾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6日,2016年3月1日由“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而来,法定代表人:岳建功,注册资本:46,000万元,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镇哈达贺休园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业盐、芒硝、硫化碱、低铁硫化碱、二甲基二硫、邻苯二胺、硫酸镁、碳酸镁、氧化镁、煤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65,031.18万元,净资产215,434.31万元;2015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552.49万元,净利润3,274.67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84,861.49万元,净资产216,870.86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9,827.81万元,净利润1,436.55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盐湖镁钾公司99.10 %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盐湖镁钾公司是以工业盐、芒硝等加工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该公司现有将近100平方公里的盐湖矿,储存高品位工业盐、芒硝等产品,能够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持续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盐。 (三)海外建筑 1、基本情况 海外建筑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林伟洲,注册资本:2,030万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西区世景苑小区2号楼A商业3层商铺01,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一般经营项目:室内装饰;销售: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外窗加工组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3,307.55万元,净资产10,008.75万元;2015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217.40万元,净利润2,090.82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1,450.04万元,净资产10,222.49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7,402.01万元,净利润728.48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胞弟周奕雄持有海外建筑100%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5条第(四)项和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海外建筑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能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服务质量经第三方检验最终能够达到要求。 (四)蒙华海电 1、基本情况 蒙华海电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隋汝勤,注册资本:28,000万元,住所:海南区拉僧庙,经营范围:两台200兆瓦级燃煤发电机组的建设和电力生产及附属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培训(不含中介服务)、热力生产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5,347.54万元,净资产14,155.49万元;2015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456.39万元,净利润5,761.68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3,599.12万元,净资产12,285.88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854.39万元,净利润-1,869.61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蒙华海电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乌海化工持股49%的企业,公司董事王羽跃、财务总监刘光辉在蒙华海电担任董事。因此,蒙华海电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5条第(二)项和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蒙华海电位于乌海市拉僧庙镇,距离乌海化工所在地较近(约3km),拥有装机2×200MW 的发电机组,且已改建为热电联产的企业,可保证向乌海化工的蒸汽供应。 (五)兴业国际 兴业国际成立于2004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楚英,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33号自编2栋305房,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持有效批准证书经营),房屋出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09,890.08万元,净资产294,539.87万元;2015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053.43万元,净利润1,295.70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18,233.61万元,净资产295,012.63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286.33万元,净利润472.76万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兴业国际96%股权,兴业国际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兴业国际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 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广州圆大厦及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南路 的仓库,其中广州圆大厦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仓库1万多平方米。塑交所向兴业国际租赁广州圆大厦部分楼层用于办公,租赁部分仓库用于仓储物流业务;子公司广州圆电子商务租赁广州圆大厦部分楼层用于跨境电商业务实体店面经营。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乌海化工与新能源公司 2016年4月22日,乌海化工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了《2016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性原辅材料采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乌海化工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新能源公司自货物交付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乌海化工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或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预付部分款项作为采购定金。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乌海化工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燃料煤炭,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采购时煤炭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的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乌海化工与盐湖镁钾公司 2016年4月22日,乌海化工与盐湖镁钾公司签署了《2016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性原辅材料采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乌海化工向盐湖镁钾公司采购原盐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2)盐湖镁钾公司自货物交付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乌海化工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或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预付部分款项作为采购定金。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乌海化工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盐湖镁钾公司采购原盐,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采购时原盐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的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乌海化工与蒙华海电 2016年4月22日,乌海化工与蒙华海电签署了《2016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性原辅材料采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乌海化工向蒙华海电采购蒸汽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蒙华海电自蒸汽交付并经乌海化工使用合格之日起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乌海化工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 2、定价原则和依据 乌海化工按照实际需求,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蒙华海电采购蒸汽。乌海化工和蒙华海电同意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采购时蒸汽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的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中谷矿业与新能源公司 2016年4月22日,中谷矿业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了《2016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性原辅材料采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谷矿业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新能源公司自货物交付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中谷矿业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或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预付部分款项作为采购定金。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中谷矿业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新能源公司采购燃料煤炭,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采购时煤炭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的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五)中谷矿业与盐湖镁钾公司 2016年4月22日,中谷矿业与盐湖镁钾公司签署了《2016年度日常生产经营性原辅材料采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谷矿业向盐湖镁钾公司采购原盐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 (2)盐湖镁钾公司自货物交付并经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中谷矿业收取增值税发票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款项或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预付部分款项作为采购定金。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中谷矿业分别以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向盐湖镁钾公司采购原盐,参照每次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采购时原盐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的交易价格,并在订单或其他书面方式中加以明确约定。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六)乌海化工与海外建筑 2016年4月22日,乌海化工与海外建筑签署了《2016年度建筑劳务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乌海化工接受海外建筑建筑劳务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2)海外建筑提供劳务,经第三方审定并出具报告书按实际审定数6个月内结清款项。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乌海化工接受海外建筑劳务以第三方审定数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实际结算中予以支付。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七)中谷矿业与海外建筑 2016年4月22日,中谷矿业与海外建筑签署了《2016年度建筑劳务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中谷矿业接受海外建筑建筑劳务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2)海外建筑提供劳务,经第三方审定并出具报告书按实际审定数6个月内结清款项。 2、定价原则和依据 按照实际需求,中谷矿业接受海外建筑劳务以第三方审定数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实际结算中予以支付。 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八)塑交所与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 2016年4月22日,塑交所与兴业国际签署了《广州圆大厦租赁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项目位置、面积及用途 (1)租赁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7层全层。 (2)租赁面积:出租总建筑面积为3,572平方米。 (3)租赁用途:广州圆大厦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交所陈述承租该大厦作科研、办公用途,若塑交所用作带有污染、噪音用途或改变用途须征得兴业国际书面同意。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1年。 3、租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塑交所须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兴业国际缴付当月租金(遇节假日则顺延),收费以承租单元的实际面积计算。 (2)自本合同签定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月租金为267,900元,年租金为3,214,800元。 (3)电费:塑交所每月以实际电表读数(按单元内独立装表度数计)及电路损耗缴纳电费。 (4)水费:水费在塑交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如需特别供水,则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兴业国际另行向塑交所收费。 (5)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九)塑交所与兴业国际(租赁仓库) 2016年4月22日,塑交所与兴业国际签署了《仓库租赁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仓库的总体情况及租赁期限 (1)塑交所承租兴业国际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南路的仓库,面积为10,599平方米。兴业国际保证,在订立本合同时未以租赁物为任何债权设置抵押担保,兴业国际有权出租租赁物,且保证租赁期内塑交所有权将租赁物作仓储用途使用。 (2)租赁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1年。 2、租金及费用 (1)租金:月租金84,792元,年租金1,017,504元。租金包含管理费、开票税费。 (2)根据塑交所在仓库使用兴业国际的水电,实际费用按当月发生的水电折入仓储费用,水、电费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工业用的收费标准收费。 3、付款方式和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或转账。 (2)支付时间:塑交所应在每月16日前向兴业国际支付当月的租金及上月发生的其它费用。兴业国际在收到乙方租金后10天内向塑交所开具普通发票。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十)广州圆进出口与兴业国际 2016年4月22日,广州圆进出口与兴业国际签署了《广州圆大厦租赁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项目位置、面积及用途 (1)租赁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层全层。 (2)租赁面积:出租总建筑面积为2,711平方米。 (3)租赁用途:广州圆大厦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广州圆进出口陈述承租该大厦作科研、办公用途,若广州圆进出口用作带有污染、噪音用途或改变用途须征得兴业国际书面同意。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1年。 3、租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广州圆进出口须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兴业国际缴付当月租金(遇节假日则顺延),收费以承租单元的实际面积计算。 (2)租金:2016年1-9月,月租金为189,770元;2016年10-12月,月租金为203,325元。即全年租金为2,317,905元。 (3)电费:广州圆进出口每月以实际电表读数(按单元内独立装表度数计)及电路损耗缴纳电费。 (下转B15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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