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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国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广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虞亚凤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 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33.52%,主要是本期原材料备货增加导致购买商品而支付的货币资金增加。 2、 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100.28%,主要是本期收到的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3、 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48.80%,主要是较年初增加预付材料款所致。 4、 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55.90%,主要是支付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下降55.39%,主要是预付的设备款下降所致。 6、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44.44%,主要是母公司增加银行借款所致。 7、应付票据较年初增加60.83%,主要是公司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结算规模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下降101.77%,主要系公司支付了去年预提的工资所致。 9、应付税费较年初减少64.27%,主要系因本期支付了去年计提的税金。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82.85%,主要系本期销售增加致使税金及附加增加。 2、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50.26%,主要系本期随着业务的增长,管理费用也随之增长。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46.48%,主要系短期借款增加致使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86.85%,主要系本期确认的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 5、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40.28%,主要系联营公司利润亏损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52.06%,主要系政府补助和增值税退税同比下降所致。 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4.48%,主要系本期公司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254.62%,主要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所致(因本期原材料备货增加,致使购买商品而支付的货币资金增加。)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060.22%,主要是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加所致(公司增加银行短期借款4000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锭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6-2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国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具体内容、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关联董事赵大春、陈志云回避表决。 《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6-25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十九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岑央群女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鉴于公司业务拓展需求,对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名激励对象本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6-2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成就; 2、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3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万股,占公司解锁前股本总额的0.08%;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电气”)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基本无修订。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获悉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后,于次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3、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4、201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以上3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14年8月20日前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以上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 3人暂缓授予以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06人,涉及限制性股票共700万股。 5、2014年9月6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并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6、201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激励对象赵大春先生、陈志云先生、徐增新先生授予共5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7、2015年3月30日,公司限制性股票二次授予完成并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上市流通。 8、201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向106名激励对象办理共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9、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向3名激励对象办理共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本次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自2015年3月20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 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为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及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截至2016年4月25日,公司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符合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注1: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2股、转增8股后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50万股变更为100万股。 四、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锁共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意见,认为:中恒电气和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6-2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 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至2016年5月4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 会议地点 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到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投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即需要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 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二)登记时间为2016年5月6日(星期五)9:00-11:30、14:30-16:3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2、邮政编码:310053 3、电话:0571-86699838 4、传真:0571-86699755 5、联系人:陈志云、聂美玲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64 2、投票简称:“中恒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中恒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表一: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二: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1): 回执 截至2016年5月4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恒电气”(002364)股票( ) 股,拟参加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日期:2016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法人 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2))。 附件二(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 备注: 1、如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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