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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于国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长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有关规定,公司就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事项进行会计政策调整。追溯调整2015年3月末库存股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上年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2.05%调整为2.08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公司拟对所有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2,65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62,138,180股减少为359,486,18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62,138,180元减少为359,486,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股份”)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目前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主要内容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该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6月5日;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45万股,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38元/股; 6、激励模式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有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当日起计算,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7、解锁条件为: ■ 且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二)实施情况 1、2013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对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草案及修订部分内容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3年6月4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3年6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6月5日,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2014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按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6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高冬书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锁条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5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6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按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4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因2015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2,652,000股全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6.42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45,316,993.71元,以2012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15年合并报表净利润增长率为58.61%,未达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所有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数量如下: ■ 注1:2014年4月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10,20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15,305,400股,向原57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地由4,450,000股变更为6,675,000股。 注2:2014年6月26日,激励对象所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2,002,500股满足解锁条件上市流通,2015年6月29日,激励对象所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1,989,000股满足解锁条件上市流通,2015年7月17日,已离职人员高冬书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500股完成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2,652,000股因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将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占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9.73%。 (三)回购价格 2013年6月5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0.38元/股,由于2014年4月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2015年5月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之“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P=P0 ÷(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且不低于1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办法,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6.42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17,025,84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将于回购日向激励对象支付由于公司派息而产生的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62,138,180股减少至359,486,18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不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锁条件,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不符合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52,000股,回购价格6.42元/股。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不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不符合第 三其解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52,000股,回购价格6.42元/股。 七、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且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现阶段需履行的全部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在扬州市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不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予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不符合第三其解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52,000股,回购价格6.42元/股。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在扬州市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电话的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全文刊登于2016年4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全文刊登于2016 年4月2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652,000股将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62,138,180股变更为359,486,180股。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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