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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索芙特 公告编号:2016-016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具体为:否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的第5个子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4日至2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座七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至25日。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梁国坚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3人,代表股份458,635,94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0,844,445股的54.544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计68人,代表股份29,286,9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0,844,445股的3.483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5人,代表股份429,349,0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0,844,445股的51.061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58,60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1%)。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二、逐项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第四条内容 同意458,55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本子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9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9,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2、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内容 同意458,37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本子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815,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61,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3%。 3、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内容 同意458,274,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本子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16,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6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5%。 4、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内容 同意453,72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93% ),反对4,5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2%),弃权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本子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16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69%;反对4,55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23%;弃权36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7%。 5、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 同意15,585,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1% ),反对442,89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8%),弃权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本子议案未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85,11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52%;反对41,340,6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92%;弃权151,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李长嘉、龚湘游律师出具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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