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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6-032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15:00 至2016年4月2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7,238,6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304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346,1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2,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8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大会采用记名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年报全文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年报摘要详见巨潮网以及2016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4、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网】。 5、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网,以及2016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以同意326,843,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3%;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497,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441%;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52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8、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办法》;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52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9、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52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10、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52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网,以及2016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为并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11、以同意326,872,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2,52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501%;反对29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4%;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35%。 【相关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网,以及2016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提交《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并对公司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匹狼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6年4月2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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