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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8版)

  1、2013年3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单项投资理财金额的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额度内,投资于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2、2014年3月3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单项投资理财金额的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投资额度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3、2015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单项投资理财金融的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投资额度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三、募集资金余额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相关的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合计为32,006.65万元,其中包括剩余的超募资金9,570.93万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在上述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进行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22,371.78万元(其中用募集资金利息购买的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7,79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使用专户转出的发行费用63.94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相关的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合计为27,291.05万元,其中包括供应链系统优化升级项目、信息系统升级项目和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0,327.33万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及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为1,117.33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为19,210.00万元),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在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进行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6,963.72万元。

  四、部分募集资金利息的使用计划及必要性

  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逐渐扩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相关的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中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在上述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进行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22,371.78万元(其中用募集资金利息购买的但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7,79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使用专户转出的发行费用63.94万元,合计22,435.72万元(该金额为截止2016年3月31日金额,具体金额以补充流动资金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存货周转、开拓市场等日常经营活动。在将剩余超募资金及上述剩余募集资金利息补充流动资金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余额将为零,公司拟在补充流动资金后注销上述银行账户。

  五、公司承诺事项

  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实际经营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因此本次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必要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2、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合计22,435.72万元(该金额为截止2016年3月31日金额,具体金额以补充流动资金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八、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经过讨论与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利息合计22,435.72万元(该金额为截止2016年3月31日金额,具体金额以补充流动资金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核查后,认为:

  九牧王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2016年4月24日召开的九牧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九牧王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确认。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公司已承诺剩余超募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仅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公司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九牧王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部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6-01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

  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将转让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实施期限延长两年,至2018年9月14日。

  ● 本次募集资金购置商铺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 本次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实施期限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24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转让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实施期限延长两年,至2018年9月14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根据募集资金购置商铺所在商圈情况及商铺实际使用情况,为更有效地优化资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议案》,同意将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上述商铺的原购置成本约为人民币2.5亿元,具体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效期二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9、临2014-044。)

  受到终端零售及商业地产投资疲软影响,截至公告日,上述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尚未实施转让。因此,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转让期限延长二年至2018年9月14日。

  上述拟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店铺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转让商铺的原因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以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消费者购买意愿降低,服装行业进入了调整期。近年来,消费者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对产品的要求更高,市场进一步细分。国内服装企业零售增速下滑,进一步加大了销售终端的库存压力和经营风险,促使国内服装企业在业务模式和渠道结构上进行转型升级。同时,随着消费习惯的改变和移动互联网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业务迅速发展,对传统的零售模式产生了较大冲击。

  在上述背景下,品牌服装企业一方面放缓了外延扩张的步伐,从“跑马圈地”式的主要依靠开店、提价等方式提升销售的发展模式向“精耕细作”式的通过提升商品管理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和零售运营能力等措施来提升店效的发展模式转变;另一方面通过并购、多品牌运作等方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并开始探索适合于自身特点的电子商务O2O发展模式。

  由于国内终端消费环境未有明显改善及商铺价格高企,为控制经营风险,公司自2012年以来主动放缓了开店进度,积极推进终端结构的调整,并及时关闭了部分效益不好的终端店铺。同时,在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购置的商铺存在所处的商圈一直未成熟不适合本品牌服装经营、部分所在商圈功能发生变化不适合品牌服装经营、部分所在商圈与本品牌定位不符而不适合本品牌服装经营、部分商铺经营状况未达预期等情况。为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已购置商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拟转让以募集资金购置的部分商铺。

  三、转让商铺的实施情况

  根据商铺具体运营情况,结合市场形势,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商铺的原购置成本约为人民币2.5亿元,具体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有效期二年。

  但受到终端零售及商业地产投资疲软影响,截至公告日,上述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尚未实施转让。因此,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转让期限延长两年至2018年9月14日。

  四、转让商铺所得款项的用途

  1、 用于公司直营终端的拓展和升级、终端品牌宣传与推广等所需流动资金;

  2、用于通过兼并、收购、代理等形式拓展公司多品牌业务所需资金;

  3、用于公司技术改造、O2O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转让商铺对公司的影响

  转让上述商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转让部分效益不佳的商铺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取得一定的收益,加大对现有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相关事项,监事会认为:将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完善公司营销网络和优化网点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同时,转让部分效益不佳的商铺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取得一定的收益,加大对现有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转让相关募投项目店铺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14日。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实施期限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环境和实际需要,公司拟将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完善公司营销网络和优化网点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

  2、公司转让部分效益不佳的商铺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取得一定的收益,加大对现有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公司长期发展。

  3、本次转让以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为作价依据,不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为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转让15个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实施期限延长两年至2018年9月14日。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作为九牧王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九牧王关于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店铺的实施期限的相关事宜已经九牧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九牧王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确认。九牧王关于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店铺的实施期限的相关事宜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九牧王将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完善公司营销网络和优化网点布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同时,转让部分效益不佳的商铺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取得一定的收益,加大对现有重点项目的投资力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此外,本次转让以按市场公允价格或评估价格为作价依据,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中信证券对九牧王关于延长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店铺的实施期限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九、关于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拟将部分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转让期限延长的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九牧王 证券简称:601566 公告编号:临2016-013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注销全资子公司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4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基本情况

  2013年4月24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签订了《九牧王服饰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该协议”),拟在商丘市梁园区分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运作九牧王服饰生产项目,项目主要内容为建设服饰生产基地、电子商务和产品展示中心、培训中心、物流中心及配套项目,项目拟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6亿元,该协议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快公司在全国生产基地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及资源优势,降低物流成本,同时为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平台,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详见公司2013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2013年5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现金出资1亿元,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设立子公司。

  2013年8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公司全资子公司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取得了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商丘市梁园区梁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芳

  注册资本:一亿元整

  实收资本:一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装生产、销售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2日

  营业期限:2013年8月12日至2033年8月11日

  二、注销子公司的原因

  根据协议约定:1、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应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用地的挂牌手续;2、在项目用地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公司应在30日内开工建设,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相应的投资。

  鉴于国家土地出让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所处在服装行业近几年处于去库存化、零售转型的调整期,截至2016年3月底,上述项目用地的挂牌手续仍未完成,公司全资子公司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尚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为降低投资风险,公司经过谨慎考虑,拟注销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

  三、注销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因九牧王(河南)有限公司尚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注销该子公司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在注销该子公司后,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项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盈利能力。

  四、备查文件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16-01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6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6日

  至2016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8、9、10、11、12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凡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 登记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28楼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28楼

  邮政编码: 361008

  联系人:吴徽荣

  联系电话: 0592-2955789

  传真: 0592-2955997

  (二) 出席会议代表交通费、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16-01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认购厦门西堤叁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

  ● 风险提示: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投资收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于2016年4月22日签署了《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1.00万元,其中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00万元(已实际缴付)。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特定投资项目,该特定投资项目是一家以演出经纪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为避免影响投资事项进展,公司暂不披露特定投资项目的具体名称。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厦门西堤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堤汇鑫”)。西堤汇鑫于2016年4月20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注册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MA347MAX84,西堤汇鑫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西堤汇鑫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为蔡晓帆。西堤汇鑫尚未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记。

  西堤汇鑫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西堤汇鑫控股股东为厦门西堤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西堤汇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西堤汇”)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的机构,于2014年9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世威。厦门西堤汇经营范围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厦门西堤汇于2015年07月23日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记(登记编号:P1019166)。目前厦门西堤汇管理两期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厦门西堤汇总资产1,658.54万元,净资产1,002.36万元,2015年收入58.25万元,利润2.36万元。

  西堤汇鑫、厦门西堤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相关利益安排。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厦门西堤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设立目的:对特定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最终从该特定投资项目实现收益。

  (三)管理人: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发产业投资”)及厦门西堤汇。管理人均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建发产业投资登记编号P1029505,厦门西堤汇登记编号P1019166。

  (四)基金规模及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1.00万元(以下简称“认缴出资总额”),全部为货币方式出资。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最迟缴付期限为2035年12月31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00万元,最迟缴付期限为2016年4月23日。其中,九盛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00万元(已实际缴付)。

  (五)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特定投资项目。该特定投资项目是一家以演出经纪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应首先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仅当在用于特定投资项目、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如需)和管理费(如需)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或实缴出资尚未支付给特定投资项目企业前,在合理的且不被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以对该部分剩余资金或尚未向特定投资项目企业支付的实缴出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闲置资金管理应当以保证资金本金安全为前提。

  投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等方式,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特定投资项目的情况决定特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

  (六)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的管理权限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者以其自身名义,而无需合伙企业及任何有限合伙人作出进一步行动、批准或决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1)实现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2)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权利和权力,以及 (3)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合理的、适宜的所有行动,或签署及履行其认为是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或具有辅助性的合同或其他承诺。

  合伙协议约定的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的职权、赋予普通合伙人的权限以及有关对合伙企业的管理职权,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全部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管理人共同行使。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管理或其他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须由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半数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会议上有限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以下事项应由普通合伙人同意,并且经出席合伙人会议的有限合伙人拥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每一单位的财产份额有一份表决权,投弃权票的应从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中扣除)通过:

  (1)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

  (2)法律规定需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4、管理费

  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期间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应由各有限合伙人于其向合伙企业缴付用于特定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的同时额外直接向其所对应的基金管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其各自所认缴的特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乘以4%的金额。

  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和享有的业绩报酬,普通合伙人不再另行收取。

  5、投资回报分配和亏损、费用分摊

  (1)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的分配

  合伙人所持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后的项目处置收入,在支付了该合伙人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如需)和合伙企业费用(如有)及其他应由该合伙人分担的任何金额、支出或费用后,应当依照下列次序和方式进行分配:

  a) 返还该合伙人实缴出资:该合伙人所对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在扣除上述金额后应当首先用于返还该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b) 收益分配:该合伙人所对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在用于支付上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其中的20%应由合伙企业直接向管理人分配,其余80%向该合伙人分配;

  (2)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其他收入的分配

  闲置资金管理收入等其他非项目处置收入,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及偿还合伙企业费用(如有)后,由合伙企业连同特定投资项目权益处置收入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认购合伙企业份额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本次认购合伙企业份额金额较小,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导致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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