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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14版)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69.9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48,592.11万元。2011年8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决定以超募资金人民币15,58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以超募资金人民币33,012.1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于2011年9月9日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69.91万元,其中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人民币48,592.11万元,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32,886.94万元,项目节余资金52,053.49万元,其中本金节余47,690.86万元、孳生利息4,362.64万元。项目节余资金已经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5月16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 2011年10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以智能电能表配套项目募集资金153,293,555.23元向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222号。 2011年10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决定对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和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增加建设地点,新增建设地点位于启东经济开发区银河路以北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 上述议案经2011年10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实际投资项目情况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 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林洋能源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批准报出。 附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 注:技术和服务中心项目不单独核算效益。 附表2: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2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三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回避了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女士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88号 注册资本:2755.03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汪蕾 主营业务:电子式电能表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29,152万元,净资产11,671万元。 (2)公司名称: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LED 蓝宝石晶体长晶、加工及LED 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36,740.79万元,净资产34,982.92万元。 (3)公司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59,329.70万元,净资产50,007.53万元。 (4)公司名称: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分布式发电设备租赁,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0,234.35万元,净资产20,269.69万元。 (5)公司名称: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花卉、苗木等销售,园林景观、绿化等设计施工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1,909.70万元,净资产20,444.21万元。 (6)公司名称: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苗木、园艺作物、蔬菜种植、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0元,净资产0元。 (7)公司名称: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无功补偿及电气自动化装置、电气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724万元,净资产1,014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林洋能源持有江苏华源49%的股份,江苏宁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持有江苏华源51%的股份,江苏宁供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2)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3)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的控股股东; (4)南京华虹租赁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5)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6)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7)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林洋能源法人代表系兄弟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情形,江苏华源、华乐光电、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向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截止目前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分别与江苏华源、华乐光电、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定价政策:与华源的关联交易按照订单价格的85%-90%核算成本,并以此为基础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向本公司采购的价格;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后确定。付款方式:与华源的销售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80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乐光电及华虹电子的租赁款项,在协议签订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租赁相关光伏融资租赁协议签订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园艺签订协议后以转账方式支付50%款项,余款待协议完成后支付;与现代农业签订协议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上海精鼎的设备采购安装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整合各方面的市场及经营资源,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但定价原则符合江苏华源的实际情况与业务模式,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计向华乐光电租赁厂房以满足生产需要,公司与华乐光电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满足光伏电站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向南京华虹融资租赁用于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双方将按照市场利率等签订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鉴于公司目前员工较多,为了更好的让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宿舍;同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上海作为未来国际营销及吸引高端人才的平台,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公司与华虹电子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及办公场所,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5、为了美化公司环境,维护公司绿化,华虹园艺拟向公司提供绿化及劳务服务,与华虹园艺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6、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公司拟与现代农业分别竞得土地后租赁给对方,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与其现代农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协议价计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7、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采购上海精鼎部分商品并由其安装,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与上海精鼎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3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乾华”)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13,8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5,200万元(含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抵押贷款共计2亿元,用于归还股东借款、所欠工程款及货款等。林洋能源持有内蒙古乾华69%的股权,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1.38亿元,期限为8年。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法定代表人:施卫兵 注册资本:19,354.8387万元 经营范围:蔬菜、花卉、瓜果、牧草种植与销售;光伏发电、太阳能相关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分行为内蒙古乾华提供的2亿元贷款,期限为8年。公司为内蒙古乾华就上述贷款金额的69%(即13,8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内蒙古乾华提供上述贷款的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9,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83%,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内蒙古乾华营业执照 (四)内蒙古乾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3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单项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国家银监会批准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1年以内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行为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有效。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5、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品种,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2016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预计收益根据购买时的银行理财产品而定,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二)敏感性分析 公司开展的银行委托理财业务,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只针对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银行账户资金短期闲置时,通过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小、周期短,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银行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依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审核了公司前期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认为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依法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对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5年度累计进行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13亿元,其中逾期未收回金额0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3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18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7日 至2016年5月18日 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会议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陆建飞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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