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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新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立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截止2016年1月26日收盘,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共计买入公司股票35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725%,成交均价为28.219元/股,成交金额为9,998,129.15元。 2.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275.4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990.06万元人民币,其中李新生拟以人民币28,012.46万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207.43万股股票。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62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于2月19日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2016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3.公司与委内瑞拉对外贸易公司(CORPOVEX)在4月12日签订了农用化学品采购合同,该项目总金额为46,935,111.42美元 (按照 2016年4月1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4616 元计算,约合人民币30,327.59万元)。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13:30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8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杜磊回避表决。 《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现场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3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拟向中国银行新沂支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期限一年,额度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 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申请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和银行审批情况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此额度内决定和签署相关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九鼎”)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联合苏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古九鼎”)共同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该基金已经于2015年12月完成设立,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认购该基金份额,预计不超过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75%,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2、惠通九鼎的股东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恒古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惠通九鼎。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商契九鼎”)和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龙泰九鼎”)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商契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昆吾九鼎的全资子公司;龙泰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鲍九鼎(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昆吾九鼎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杜磊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杜磊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了解,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1、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11室 法定代表人: 康青山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12777939 成立日期:2010年04月14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法人股东为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10371214。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说明:惠通九鼎的股东为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是公司5%以上股东(商契九鼎和龙泰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母公司。 2、苏州恒古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1幢11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华) 注册号:320594000453831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苏州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分别为320594000161614、110102012777939。 关联关系说明:恒古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惠通九鼎。惠通九鼎的股东为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是公司5%以上股东(商契九鼎和龙泰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母公司。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东一路458号1幢二层254室 设立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基金规模:2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合伙人协议,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约定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加入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交易后,各出资方均持有与其出资额相同金额的合伙企业份额。 五、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认缴出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认购该基金份额,预计不超过该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1.75%,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惠通九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的所得,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约定: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从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中一次性收取。业绩报酬按投资项目逐个提取,每个项目退出时,投资收益扣除相应合伙费用及有限合伙人项目投资成本后,基金管理人按20%提取超额业绩报酬。? 违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本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能够及时发现并掌握潜在的投资机会,为公司未来业务布局及拓展提供更好条件。既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优势,减少公司人力资源投入,又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更好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投资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累计情况 2016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合计为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利于更好的实施本公司并购扩张战略,更好的推进公司快速做大做强。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借助外部资源优势,寻找优质项目资源,为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创造有利条件。该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杜磊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利于更好的实施本公司并购扩张战略,更好的推进公司快速做大做强。本次投资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符合公司业务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本次投资,公司可以拓宽投资渠道,借助外部资源优势,寻找优质项目资源,为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创造有利条件。关联董事杜磊已经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投资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内容、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上海胜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的投资,系正常商业行为,该投资决策综合了双方的商业判断。出资规模及收益分配等约定,为在参考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约定原则公允。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间开展针对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BAYER CROPSCIENCE AG)应收账款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概述 公司拟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间开展针对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应收账款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此合作项目在公司、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间亦称为全球保理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办理的保理业务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保理业务部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西班牙桑坦德银行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销售给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的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的保理方式,即公司将销售货物给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西班牙桑坦德银行。 2、保理融资金额:只要应收账款金额得到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认可,西班牙桑坦德银行会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购买此应收账款,金额无限制。 3、保理融资期限: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间融资协议,只要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不提出终止,合同一直有效。 4、保理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办理保理业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保理业务,不占用公司的信用额度,利用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的信贷能力可以获得具竞争力的再融资利率,缩短了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资金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向西班牙桑坦德银行申请办理的针对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保理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同意本公司办理此次保理业务,董事会授权杜卉(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0312****)在上述业务范围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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