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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在该会议中审议和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治卿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叶国华先生及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主任华新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承诺 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披露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股份作出的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1) 中石化股份自其所持本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2) 中石化股份在上海石化股改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详情请参阅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的有关公告,及刊载于2013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13年7月8日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A股股票复牌,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实施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刊发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和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2、有关大股东不减持事项的承诺 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接到控股股东中石化股份通知,为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中石化股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并承诺在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5年7月13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对于上述三项承诺,公司未发现中石化股份有违反上述承诺及超期未履行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卿 日期:2016-04-27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6-08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石化”)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15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号金山宾馆北楼2楼多用厅 (五) A股股东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5日 至2016年6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有关内容已分别刊载于2016年3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和本公司网站。第1项、第2项和第5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可参见本公司拟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第7项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上海石化境内股东名册内之A股股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上海石化股东名册内之上海石化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二) 代理人 1. 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现场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本次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现场会议召开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A股股东应将有关文件递交上海石化(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邮编:200540)。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如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有关文件的原件,该股东将被视为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无效。 ■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如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受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经过公证证实的授权决议副本,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填妥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并于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之前将出席确认回执送达本公司。详情请参阅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六、 其他事项 (a)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b) 本次股东大会预计历时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c)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 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将于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至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权利。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的股东(“H股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必须于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填妥之H股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有关派发H股末期股利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已建议派发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股息每10股人民币1.00元(含税)(“末期股利”)。如末期股利籍本公司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第4项决议案而予以宣派,H股末期股利预期将于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或左右支付予于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末期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应支付予本公司A股股东的末期股利将以人民币支付,应支付予本公司H股股东的末期股利将以港币支付。应付港币金额将按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派发末期股利当日之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港币收市汇率平均值计算。 本公司将于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至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获发末期股利之权利。所有填妥之H股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必须于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有关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所以,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或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其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税率为20%的国家或属其他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石化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按照2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予以退税。 本公司将以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为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对于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本公司将根据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代缴机制之任何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亦不会予以受理。 如本公司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务必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本公司A股股东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和时间将另行公告。 (d) 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电话:(8621)57943143 传真:(8621)5794005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附件2: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之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之本公司股东,应按下列填写出席确认回执。 ■ ■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股东周年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3日(星期五),凡于该日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执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亦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凡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理人需持股东单位证明,以办理登记手续。 4.请于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前(如采用邮递方式,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此回执送达: (a) 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 (1) 若亲递,可送至: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28层B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 若邮递,可寄至: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540 (3) 若传真,可传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8621-57940050 (b) 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的股东 请亲递或邮递到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大会主席(附注1),联系电话:,为本单位(或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审议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委托人持股数(A股/H股)(附注2):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受托人签名(附注5):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5):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托人不必为上海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对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2) 请填上以阁下您的名义登记与本授权委任书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3) 谨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单位,则本授权委托书上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鉴,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本授权委托书由阁下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则必须经过公证。 (5) 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 A股股东请注意:本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签署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 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7) 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8)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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