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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至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下午15:00 至 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8号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753,9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70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753,95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5,200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决定公司2016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决定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53,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潘自强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述职,对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全文已于2016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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