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炎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鲁亚波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注:本公司股票上市日为2016年4月21日。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李逢泉、陈赛球、杨春、杨增权、李建平、顾伯浩、童静芬、刘新怀、陈海波、鲁亚波、姚建民、陈国焕、徐建华、杨姚来、吴杰、杨君沸、韩小红、邓科纪、朱以江、王伟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炎康、李逢泉、高文铭、杨增权、陈赛球、李建平、顾伯浩、刘新怀、陈海波、鲁亚波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干玲娟女士系高炎康先生的配偶,其承诺:在高炎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高炎康先生离职后半年内,其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高炎康先生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高炎康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高炎康先生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朗迪集团及朗迪集团的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朗迪集团的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朗迪集团或朗迪集团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支持朗迪集团及朗迪集团的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朗迪集团及朗迪集团的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凡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朗迪集团及朗迪集团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其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朗迪集团。

  4、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朗迪集团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但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或公司未实际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其他稳定股价的义务,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高炎康先生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高炎康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而高炎康先生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将对高炎康先生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高炎康先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高炎康先生持有公司73.57%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高炎康先生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高炎康先生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锁定期满后2年后,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李逢泉先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李逢泉先生持有公司11.91%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处理)。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如实施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承诺: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其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4、公司控股股东高炎康先生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高炎康先生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关于承诺的约束措施及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以及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切实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但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或公司未实际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其他稳定股价的义务,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高炎康先生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高炎康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而高炎康先生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将对高炎康先生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120日届满后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自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公司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5日内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所作的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高炎康先生、李逢泉先生承诺:将切实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发行人股份,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薪酬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5、关于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炎康、干玲娟、高文铭确认: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任何其他承诺,若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由此导致发行人的任何损失,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以后年度应付其现金分红和应付薪酬中扣留与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炎康

  日期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2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高炎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0,649.1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6】5015号《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屠银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后生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9票同意,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3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百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0,649.1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6】5015号《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 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4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为10,649.1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73元,共计募集资金27,776.6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4,776.6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188.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29,8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数额为23,190万元,其余部分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6年4月16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649.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0,649.10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了天健审【2016】5015号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朗迪集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天健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0,649.10万元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5015号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0,649.10万元。

  六、 上网公告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00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市 场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数 据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行 情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A017版:信息披露
   第A018版:信息披露
   第A019版:信息披露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