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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6-028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要求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立即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 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由于拟在本次反馈意见答复的同时补充 2015年年报数据,因此工作量较大,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经公司、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及保荐机构于2016年3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
目前,公司已会同各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6-029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欣丝绸") 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2016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的公告》,因对应收账款账龄分析错误和对非经常性损益确认错误,公司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减少总资产357.69万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7.69万元,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48.3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财务数据的0.17%、16.74%和43.33%。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2.5条的规定。2016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5号)。
(二)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关注并立即采取调查研究,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因相关部门人员缺乏经验,工作不够细致认真所致。对此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证券部、财务部及子公司等相关人员,对2015年3季度报表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总结,并针对相关账务处理、财务核算重难点、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培训,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减少会计核算的差错。
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公司要求员工进一步加强对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对于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要求各部门在处理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2015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国建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晟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增持股票过程中因操作人员失误,将买单挂成卖单,后虽立即撤单,但是导致卖出400股,减持金额为3,880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国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晟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的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3.1.8条的规定,并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50号)。
(二)整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国建在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员工作不够仔细认真,浙江晟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对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将加强与实际控制人周国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沟通,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杜绝在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喜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的情况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嘉欣丝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嘉欣丝绸股份25,005,237股,占嘉欣丝绸总股本的6.34%。凯喜雅在减持嘉欣丝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凯喜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减持股份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93号)。
同时,凯喜雅的上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嘉欣丝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凯喜雅于2015年12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5号)。
(二)整改措施
公司与凯喜雅取得了沟通,凯喜雅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总结。经其查明,在此次减持过程中,适逢公司送股除权,由于凯喜雅操作人员对除权前后减持股份计算失误,致使在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该事件发生后,凯喜雅公司高层高度重视,诚恳接受监管函的批评和《限制交易决定书》的相关要求。凯喜雅表示将以此为诫,将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凯喜雅已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向嘉欣丝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进行了致歉。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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