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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3、公司负责人李宁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建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调整重述报表相关项目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集团”)同一控制下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汇风电”)100%股权工作已经完成,依据会计准则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账务处理,并应将酒汇风电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重述。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70 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2月向五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248,968,300股, 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电投 公告编号:2016-34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0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809,999,541.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1,766,999,550.18元。根据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安排,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5亿元对全资子公司甘肃酒泉汇能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汇风电”)进行增资,并由酒汇风电将资金拨付给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风电”)及甘肃高台汇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台汇能”)用于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A区200MW项目和高台县5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酒汇风电、鼎新风电、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安北”)、高台汇能(以下合称“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酒汇风电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801 0154 5000 04615,截至2016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8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A区200MW风力发电项目、投资建设高台县50MWp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鼎新风电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801 0154 5000 04631,截至2016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A区200MW风力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鼎新安北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801 0154 5000 04623,截至2016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A区200MW风力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高台汇能已在浦发银行兰州分行开设募专户,账号为4801 0154 5000 04607,截至2016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高台县50MWp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规则、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开户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子文、张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西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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