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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5版)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56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6]68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认购费用 (一)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 (二)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20%)×1.20%=118.5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7=9,881.43元 认购份额=(9,881.43+5.50)/1.00=9,886.93份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万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0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5000.00)/1.00=10,004,000.0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25=95,420.98份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325=9,684,261.50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79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679×0.50%=53.39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679-53.39=10,625.61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各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为本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基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387032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35.38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等。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82.0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3.96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519.95亿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67.35亿元、保证担保370.91亿元、保本基金担保71.28亿元、专户担保10.41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及不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但担保人在支付前因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需按新政策要求开具相关合规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价格为含税价格等。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认购并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合同》不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相关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托管人各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除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止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共计6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2、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3、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5、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到期选择,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成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超额申购采取“末日比例确认”原则,即过渡期的任意工作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末日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的过渡期结束。 (4)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照其选择或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五、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运用保本策略,通过动态调整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组合,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保本周期内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1、保本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CPPI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权益类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小于或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权益类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权益类资产以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博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CPPI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达为:E=M×(A-F) 其中: E=权益类资产可投资额度 A=基金资产总值 F=最低保证额度(本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M为风险乘数,M≥1 A-F被称为缓冲额度或安全垫 基于此,以CPPI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需要计算F和M的值。 1)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F的确定 F主要根据保本周期内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和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在保本周期内,随着距离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的缩小,F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100%。 2)风险乘数M的确定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保本周期内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确定风险乘数M,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M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CPPI组合保险机制,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两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此外,CPPI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以前期基金收益作为后期风险投资的损失上限,乘以风险乘数后,作为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上限。随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适当减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同时增加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主要为未来现金流稳定、风险可预期的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24个月)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对于此类债券,基金采取买入持有策略,追求获得稳定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本基金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3)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定量分析主要依据上市公布的相关数据等,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等相关指标的分析对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未来发展潜力、股票估值水平等形成判断。 1)成长能力分析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2)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分析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4)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的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力、品牌竞争力、受国家政策影响程度等。 本基金综合上述条件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2、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投资策略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应使基金财产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如有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证券等。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下转B2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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