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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鼎股份
股票代码:0008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讯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0563)4181800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中鼎股份 指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鼎湖
3、公司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045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10631686Y(1-1)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橡胶、塑料制品,五金工具,电子电器(国家限制的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机械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进口;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废纸及纸箱回收;饮食、休闲娱乐、住宿服务(限其翠亨村休闲中心凭许可证经营)。
8、经营期限:自1996年11月7日成立 长期
9、通讯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10、联系电话:0563-4181800
11、主要股东:夏鼎湖先生,持有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鼎集团”)53.74%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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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中鼎集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满足经营、重要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
2、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扩大业务规模,补充营运资金,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实施的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202,025股,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公司总股本增至1,214,695,095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虽然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排除继续变动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情况:
(一)中鼎集团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6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8%,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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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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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中鼎股份547,193,977股股份,占总股本1,115,493,070股49.05%,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27日中鼎集团通过长盛创富—盛鼎1号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了公司6,797,400股股份,占总股本1,115,493,070股0.61%,因此中鼎集团和一致行动人夏鼎湖先生合计持股554,546,119股,占总股本1,115,493,070股的49.7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非公开发行导致持股比例降低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2016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298,200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9.75元/股,发行股票数量99,202,02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59,239,993.75元;发行对象数量为7名。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115,493,070股增长到1,214,695,09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数和持股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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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149,600,000股质押给相关机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除此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夏鼎湖先生持有的中鼎股份股票属高管股份,其中本年度内可流通25%,其余为高管锁定股,除此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中鼎集团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中鼎集团未有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四、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7日通过长盛创富—盛鼎1号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增持公司6,797,400股股份(详见公司2016年1月28日披露的2016-04号公告)。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鼎湖
签署日期:2016年4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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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鼎湖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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