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4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面向合格投资者)

  重要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将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中载明的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术语

  ■

  专业术语

  ■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公司简介

  ■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2015年12月1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定期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方案。

  2015年2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129号)批复文件。

  2016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49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150亿元(含15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1、债券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5年。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6年5月4日。

  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登记日:2021年5月3日为本次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1、本金兑付日:2021年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5、发行方式:发行方式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16、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公司股东配售。

  17、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债务结构及补充流动资金。

  19、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债券的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审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推介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20、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21、上市安排: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22、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2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24、新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次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安排

  1、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本次债券上市前的重要日期安排如下:

  ■

  2、本次债券上市安排

  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联系人:周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联系电话:010-68207001

  传真:010-68213745

  邮政编码:100846

  (二)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项目主办人:冯远波、郭振平

  项目组成员:郑希希、冯卉、邓贺昌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邮政编码:510075

  (三)联合主承销商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项目负责人:葛长征

  项目经办人:边洋、吕锦玉、张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18室

  电话:010-6656 8061

  传真:010-6656 8704

  邮政编码:100033

  2、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项目负责人:宋岩伟、程欢

  项目经办人:郄宁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邮政编码:200000

  (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怡景城扬州水乡梅园455-3号

  负责人:辛卒

  联系人:辛卒、毕铁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5号华风宾馆6109室

  联系电话:010-65288185

  传真:010-65288185

  邮政编码:100006

  (五)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04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吴卫星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1504号

  联系人:许峰、张玮

  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邮政编码:100083

  (六)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 系 人:黄晓玲、周雪莲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 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

  负责人:洪英子

  联系人:焦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3号

  联系电话:010-61127172

  传真:010-64087010

  邮政编码:100010

  (八)收款银行

  户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

  账号:3602000129200191192

  票据交换号:0012-001-7

  人行系统交换号:102581000013

  联行行号:25873005

  (九)本次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总经理:黄红元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十)公司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七、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牵头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 公司的资信状况

  一、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级机构

  根据大公评级出具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大公评级对公司本期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一)评级观点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大型综合供应商,产业分布于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关键领域。评级结果反映了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受到国家政策支持,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电子信息企业集团,多个领域的主要产品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业协同优势进一步增强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面临发展制约,公司有息债务规模大幅增长,对非经常性损益依赖程度较大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极小。

  预计未来1~2年,公司经营业务将保持稳定发展。综合来看,大公对中国电子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主要优势/机遇

  1、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受到国家政策支持;

  2、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国有IT企业集团,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和行业重点企业,业务涉及电子信息产业链众多领域,行业地位稳固;

  3、公司在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PC电源等整机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保持很强的规模优势,产品市场占有率保持较高水平;

  4、公司加大对新型显示产业链的整合力度,形成了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产业协同优势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风险/挑战

  1、短期内我国电子信息行业面临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较高等发展制约;

  2、2012年以来,公司有息债务规模逐年上升,且占总负债的比例有所上升;

  3、受期间费用处于较高水平影响,公司营业利润波动较大,投资收益和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四)跟踪评级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大公国际将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国际将持续关注发债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发债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1、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发债主体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2、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债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如发债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国际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三、公司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公司已和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诚信经营在金融界赢得高度的信誉。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整体授信额度达到2,059.38亿元;发行人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97.94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54.79亿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完全可以及时调整公司资本结构和现金流,并且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但由于银行授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强制力,发行人同样存在无法实现授信、取得融资的风险。

  (二)与主要客户往来情况

  公司在最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过重大违约现象。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境内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2012年1月1日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已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总额合计124亿元,均已按时兑付本息。具体明细如下:

  表:发行人已发行债券情况

  ■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以150亿元的发行规模计算,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完毕后,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169.20亿元,占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的比例为23.45%,未超过公司2015年9月30日末净资产的40%。

  (五)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口径下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增信机制

  本次债券无担保。

  二、偿债计划

  (一)本息偿付安排

  1、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6年5月4日。

  2、本次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本次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1年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将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加以说明。

  5、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偿债资金来源

  本次债券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公司按合并口径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9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296,665.67万元、19,666,145.04万元、20,370,872.31万元和13,554,983.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9,031.63万元、99,545.38万元、140,914.87万元和19,414.35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裕,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06,178.45万元、823,244.96万元、401,646.75万元和-283,721.64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三、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流动资产变现

  发行人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并一向保持合理的现金水平。最近三年一期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057.84亿元、1,254.90亿元、 1,486.07亿元和1,420.7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达305.98亿元、398.68亿元、533.16亿元和351.71亿元。如本次债券兑付遇到突发性资金周转问题,在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

  (二)外部融资渠道畅通

  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盈利能力良好,资信状况优良,在金融机构间拥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具有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与多家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整体授信额度达到2,059.38亿元;发行人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97.94亿元,其中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654.79亿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发行人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发行人有可能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但由于银行授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具有强制力,发行人同样存在无法实现授信、取得融资的风险。

  四、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公司将严格依照董事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二)聘请受托管理人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牵头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容。

  (三)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说明书“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次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将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主管部门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本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的重大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天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1)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2)所有迟付的利息;(3)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4)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

  (三)争议解决机制

  公司保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进行追索,包括采取加速清偿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因违约事件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交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二、公司设立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及重大变更事项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89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复函》(国办函[1989]1号)批准公司成立。

  1991年,公司并入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批复》(国函[1993]127号)批准恢复运营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对公司进行改革、改组、改建,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部属所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2005年8月,经国资委批准,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并入公司。

  2006年11月28日,国资委以《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1455号)批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3月,发行人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602,651,996.64元。2012年6月21日,发行人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拨款)的通知》(财企[2012]44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2]455号),国务院国资委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102,651,996.64元。2013年,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3]2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拨付201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通知》(财企[2013]424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3]296号),公司将收到的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237,96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2,482,251,996.64元。2014年12月29日,发行人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四、公司权益投资情况

  1、重要权益投资结构图

  ■

  2、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32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注:企业类型:1、境内非金融子企业,2、境内金融子企业,3、境外子企业,4、事业单位,5、基建单位。

  取得方式:1、投资设立,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4、其他。

  3、主要子公司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亿元

  ■

  4、主要合营及联营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合营及联营企业财务数据如下表:

  ■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下转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16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华强北转型一线调查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舆 情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2016-04-2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