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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16-028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8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贵权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 534,352,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680,161,768股的78.56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为534,110,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0,161,768股的78.5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为241,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0,161,768股的0.03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决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4、《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5、《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4,250,6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237,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永信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和表决。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1%;反对237,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534,11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5%;反对237,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使用短期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 %;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结果:同意534,110,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 %;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41,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许子翔、骆俊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子翔、骆俊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16:00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 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5、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通知公告; 2、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16:00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 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534,110,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5270%。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16年3月31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1,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6%。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公司董事会2015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公司监事会2015 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票为174,246,665,反对票为237,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永信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也没有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和表决。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4,00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6531%;237,966票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69%;0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票为534,114,630,反对票为237,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使用短期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1,966票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8、审议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为534,110,630,反对票为241,966,弃权票为0,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有效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0票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41,966票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票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律师 见证律师: 律师 李光辉 许子翔 律师 骆俊菲 2016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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