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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东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鞠海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变动科目分析 ■ 2、利润表主要变动科目分析 ■ 3、现金流量表科目变动原因分析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6-03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2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于2016年4月28日在公司15层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阅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等资料,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霍向琦拟以部分股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霍向琦先生回避表决。 鉴于2014年5月9日与霍向琦、张醒生、韩炎、程洪波、聂志勇、曾令霞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协议”,本协议购买的资产为泰合佳通)中第5.3.2条约定:“除非征得荣之联及荣之联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同意,霍向琦等 6 名自然人对其各自在本次现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荣之联的股份从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结束,霍向琦等 6 名自然人所持荣之联股份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 霍向琦拟以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不超过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40%,即不超过8,401,331股。此外,为了防范股价波动风险,当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达到本次批准额度的75%即6,300,998股时,若需继续质押公司股票,则需经公司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质押。 鉴于泰合佳通2014年度及2015年度均实现了业绩承诺,目前已实现的业绩承诺占其业绩承诺金额的55.47%,因此,本次霍向琦提出以不超过其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40%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较小,并且泰合佳通目前运营状况良好,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公司董事会同意霍向琦以不超过其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40%即8,401,331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当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达到本次批准额度的75%即6,300,998股时,若需继续质押公司股票,则需经公司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质押。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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