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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观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娅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兴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256.47%,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收到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 2、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83.79%,主要原因为理财产品报告期内到期,未再继续购买; 3、无形资产、商誉分别较年初增加72.66%、265.89%,主要原因为合并报表中确认与收购中肽生化有关的商誉及非专有技术评估增值; 4、应付票据较年初增加69.4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增加票据支付所致; 5、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分别较年初增加33.91%、405.45%,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合并中肽生化所致; 6、股本、资本公积分别较年初增加36.27%、430.71%,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肽生化有限公司; 7、营业收入上年同期增加36.08%,主要原因系医药流通板块及医疗服务板块收入增长; 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1.95%,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将中肽生化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中肽生化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与中肽生化的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5年11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无条件通过,并于2015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UCPHARM COMPANY LIMITED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14号)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6日,中肽生化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持有中肽生化100%的股权,方案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完成并于2016年1月5日上市;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已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完成并于2016年2月4日上市。本次重组方案完成后,公司股本由1,251,136,330股变为1,704,895,788股。 中肽生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16-05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一”)控股子公司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二”) 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04月28日,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6956725,截至2016年4月5日,专户余额为5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现代医药物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炳辉、曹慧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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