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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2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6)并民初字第700号-704号、708号-710号和(2016)晋01民初24号-42号、44号-59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李蕾、向唯东、吴小妹、唐海蓉、李冠林、吴磊、倪志成、肖位国、王楠、郭锦慧、杨华、殷素珍、姜明飞、王义鑫、李贵良、崔海峰、顾玉贤、崔海霞、宋聿倩、陈永强、贾晓东、臧传淑、卢明、沈永强、郑民杰、张淑玉、刁林山、张丽芳、宋聿伟、潘佩兰、周扬凰、郭均、钱伟、繆静珍、刘敏鹏、杨勇、彭勃、钱福清、郭万辉、范立东、孙桂梅、姜希烈、毕磊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李蕾、向唯东、吴小妹、唐海蓉、李冠林、吴磊、倪志成、肖位国、王楠、郭锦慧、杨华、殷素珍、姜明飞、王义鑫、李贵良、崔海峰、顾玉贤、崔海霞、宋聿倩、陈永强、贾晓东、臧传淑、卢明、沈永强、郑民杰、张淑玉、刁林山、张丽芳、宋聿伟、潘佩兰、周扬凰、郭均、钱伟、繆静珍、刘敏鹏、杨勇、彭勃、钱福清、郭万辉、范立东、孙桂梅、姜希烈、毕磊 赔偿人民币共计10,571,74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上市公司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兴生化”)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 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6)并民初字第700号-704号、708号-710号和(2016)晋01民初24号-42号、44号-59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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