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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8841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57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884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独立董事魏飞、张志宏、李朝东等分别向本次会议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44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6、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44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该项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公司吴光美董事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事视为关联股东。化三院、吴光美现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162888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27212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444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各关联方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化三院系该等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公司吴光美董事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事视为关联股东。化三院、吴光美现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162888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27212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444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8841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0445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已发布于2016年3月31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76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7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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