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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9TitlePh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5:00-2016年4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公司独立董事罗文花女士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439,009,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公司股份426,336,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公司股份12,672,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99%;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名,代表公司股份13,823,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23,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09,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23,6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008,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东金红阳先生、屈三炉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陈安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回避表决。各项内容表决结果如下:

  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②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③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⑥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⑦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与费用摊销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⑨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⑩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427,568,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06,9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上述各分项表决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东金红阳先生、屈三炉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陈安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7,584,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22,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金红阳先生、屈三炉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陈安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7,584,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822,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罗文花女士、王陆冬女士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章击舟先生因出差在外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王陆冬女士代为述职。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6年4月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康先生和蓝晓东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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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股东大会提案暨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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