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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6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6年03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主持人:尤友岳副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13,632,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027,8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4,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04,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4,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律师、赵浩律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63,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215%;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1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184%;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8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3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3.00 《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56,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1%;反对1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2%;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8923%;反对1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47%;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3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4.00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1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1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184%;反对1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1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184%;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8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3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6.00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56,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1%;反对1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8923%;反对1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0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7.00 《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13,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184%;反对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785%;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3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柏涛、赵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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