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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杨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东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1、本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38,056,529.27元,减幅38.66%,主要系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影响所致。 2、本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3,392,981.41元,减幅77.24%,主要系到期承兑和背书转让影响所致。 3、本报告期末应付票据较期初减少88,640,000.00元,减幅71.00%,主要系应付票据到期承兑影响所致。 4、本报告期末应付利息较期初增加2,680,115.53元,增幅65.72%,主要系期末应付银行及关联单位利息较期初增加影响所致。 5、年初至本报告期末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9,033,971.10元,增幅30.69%,主要系公司开拓外部市场成本增加所致。 6、年初至本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528,402.66元,减幅77.24%,主要系本报告期应交增值税减少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所致。 7、年初至本报告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964,788.09元,减幅50.41%,主要系本报告期营运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8、年初至本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1,518,524.47元,减幅43.92%,主要系本报告期折旧及摊销减少所致。 9、年初至本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66,104.21元,减幅88.33%,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回前期应收款项,相应冲回了坏账准备所致。 10、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8,254,756.72元,减幅368.18%,主要系公司采购商品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1、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137,665.52元,增幅359.59%,主要系公司在建工程及技改技革等投资活动减少所致。 12、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43,099,185.73元,增幅166.85%,主要系公司对外筹资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6年2月15日,公司接到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天投”或“申请人”)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或“法院”)的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号)。 (二)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6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获悉四川天投对公司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被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三)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 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号)。 (四)重整进展 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管理人启动了重整相关工作。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公司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1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电话:028-89301360,1381043231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成都中院大法庭召开(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刊登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号)。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4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11日。 2、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裁定受理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已全面展开重整相关工作,债权申报工作、职工安置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等各项工作正在持续开展,管理人依法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已经开始公司重整期间审计、评估工作。 根据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公司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1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电话:028-89301360,1381043231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成都中院大法庭召开(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号)。截止2016年4月28日,共有9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624,433,605.00元。同时,其他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5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暂停上市。 2、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或“成都中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管理人开展重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一、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14.1.1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根据上市规则14.1.3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若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的,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公司股票也将无法复牌,将继续处于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二、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成都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股票被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公司在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后,若公司股票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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