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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志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艳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艳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016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4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供用电合同,报告期内公司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力发生交易金额825,847.20元。 (二)诉讼事项 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4年7月9日起诉,7月16日收到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 47 号]。调解由杨国武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货款人民币4,625,507.55元(大写:肆佰陆拾贰万伍仟伍佰零柒元伍角伍分),并承担2014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杨国武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保山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保山中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保中执字第16号(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2014年7月17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4年8月21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2015年1月20日《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截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已进入法院执行变卖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三)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1、理财产品 ■ 2、现金管理类产品 ■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波 日期 2016-04-29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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