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6-05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讨论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财通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七名认购对象均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慎重讨论后,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董事会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请参阅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6-05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方案,公司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财通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七名对象发行不超过50,896.9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468.74万元(包括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珠海中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套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1月2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3393号《接收凭证》,于2015年12月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3393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1月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3393号《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一、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原因 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七名认购对象均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慎重讨论后,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二、审议程序及独董意见 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财通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七名认购对象均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慎重讨论后,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此次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独立董事:张炜、黄平、梁星球 2016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