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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6-02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光明饭店三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晓疆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18,477,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17,56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911,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55%。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911,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5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911,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55%。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002%;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29,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90%;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3.7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62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821%; 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520%;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08%;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833%;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62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821%; 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520%;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08%;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833%;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62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821%; 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520%; 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08%;反对772,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833%;弃权78,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569,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340%; 反对882,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452%; 弃权24,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8%。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911,169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1%;反对882,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07%;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42%。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田瑀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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