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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6-04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9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因与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丰公司)、李显球(恒宝丰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由法院受理。浦发银行珠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分别将恒宝丰公司(列为被告一)、李显球(列为被告二)以及我公司(列为被告三)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向原告偿还垫款本金3000万元及垫款罚息229.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刊登于 2015年11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9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5月3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次诉讼所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以及截至2015年8月16日的罚息人民币2,295,000,本息合计人民币32,295,000元;
2、被告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3、被告李显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显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证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203,2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负担。
三、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四、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准备上诉。2016年第一季度公司已经在扣除我公司应付恒宝丰公司往来款1000万元的基础上,对剩余部分计提了50%的预计负债共计1114.75万元。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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