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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6-030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于2016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至2016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名,代表股份162,024,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439%。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名,代表股份161,968,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21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22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4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61,969,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0股;弃权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2、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61,969,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0股;弃权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3、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1,969,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0股;弃权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162,023,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0股;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9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1,969,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 0股;弃权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5207%;反对0股;弃权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793%。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报告对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6年4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靳如悦律师和陈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6年5月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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