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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96 公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25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32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4月21日公开发行8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84,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478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2,022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证券登记费后的余额 827,185,128.74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4月2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4 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字【2016】122号”《验证报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相关银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港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有关信息如下: ■ 甲方保证: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均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向涛、屈正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的授权书及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其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发生上述支取情况的相应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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