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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38号公告),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内容和有关要求,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7 日发布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期停牌股票等无市价投资品种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说明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6 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6 年5 月 6 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ST盈方"(股票代码000670)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6 年5 月 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该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确定对该股票恢复按市价估值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7日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财A份额年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根据《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富恒财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获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恒财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约定并公告首个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后在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确定恒财A下一个六个月封闭期内适用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含)。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本次开放日后6个月内,恒财A适用的利差为0.4%。鉴于恒财A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 %,恒财A在2016年5月19日起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为2.5%(= 1.5%*1.4+0.4%)。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财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财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h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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