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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6-02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10日(周二)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已刊登于2016年4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时(周二);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 5.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日(周二);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6年5月3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公司董事、监事;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因故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汪国栋先生、王振山先生、赵大利先生、郑怀清先生、徐科先生、姜楠先生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5,议案6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时,议案6、议案7需以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参会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01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116021。 四、现场会议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石, 联系/传真电话:0411-84305686;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01室; 邮政编码:116021; 电子邮箱:zqb@insulators.cn。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程序 1.投票代码:362606; 2.投票简称:“大瓷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10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议案相应申报价格具体如下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附:1.《传真登记回执》 2.《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回 执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16年5月3日,本人(本公司)持有“大连电瓷”(002606)股票__________股,拟参加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证券帐户: 签署日期:2016年 月 日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尚须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本人(单位)承担。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股东姓名或名称(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 委托股东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 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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