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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6-2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2015年5月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总经理林金汉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金锡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林金汉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93,117,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98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3,098,25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8.1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12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70,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周国来先生代表独立董事向2015年度股东大会做2015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同意21,117,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二)鉴证律师:马东方、祁栋 (三)结论意见: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6-23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16年5月5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2013 年7月1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纷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3年9月28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常州中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 2016年5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杨金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7,100元,由原告杨金国负担。鉴定费10万元(已由林金坤预交),由原告杨金国负担,杨金国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鉴定费10万元迳付林金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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