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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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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6-03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9日,下午14:0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6年5月8日—2016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6年5月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247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赵明先生

  (七)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2016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01,595,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01,439,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5.44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287%。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增补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561,266股,其中现场投票301,439,465股,网络投票121,801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7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清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增补艾立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561,267股,其中现场投票301,439,465股,网络投票121,80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7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艾立松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崔强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9日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9日14:0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 24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8日15:00至2016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明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1,595,26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01,439,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人,所持股份15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增补刘清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561,266股,其中现场投票301,439,465股,网络投票121,801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78%。

  1.2 增补艾立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1,561,267股,其中现场投票301,439,465股,网络投票121,802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778%。

  以上全部议案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持股 5%以下(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以上议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崔 强

  单位负责人:

  李洪积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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