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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4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8日至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5月9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1,221,301,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91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数1,134,834,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3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数86,466,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8%。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 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1,134,081,59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贾琛、姚启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9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47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27号),具体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7,200,424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羽、彭麟茜 电话:010-80559199 传真:010-80559190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8层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星、徐思远、宋琪 电话:010-57631166 传真:010-8809203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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