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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6-048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8日-2016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1,016,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4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0,852,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86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2.1审议《关于发行数量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470,86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关于定价方式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470,86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86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869,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21,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晖律师、于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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