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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4月29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5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根据流动资金需求和银行贷款转贷需要,向下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外币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开证、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总计74,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信托贷款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

  该笔贷款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拟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临2016-055)。

  2、乌海化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

  3、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

  4、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2,000万元。

  5、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7,600万元。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为乌海化工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实际授信、借款金额以各金融机构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共计五笔贷款和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76,900万元。具体包括:

  1、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申请信托贷款2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金额约2.23亿元,担保期限12个月。

  2、公司为乌海化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3、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4、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2,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5、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7,6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本次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6-056)。

  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16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截止目前持有公司41.16%股份)提议将上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因此,鸿达兴业集团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将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信托贷款情况概述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期限12个月,用于乌海化工补充流动资金;该项贷款由公司为乌海化工提供担保。该项信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为乌海化工该项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11层

  成立日期:2009年7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邬小蕙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粮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76.0095%,蒙特利尔银行持股19.99%,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005%。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中粮集团,中粮信托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秉承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完备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为基础,以高素质的人才为支点,以创新服务为手段,坚持阳光、创新、稳健、务实的发展道路,致力于奉献优质金融理财服务,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粮信托2015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末,中粮信托总资产40.48亿元,净资产38.02亿元,信托资产规模1,161.55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90亿元,净利润3.46亿元,资本利润率9.47%,自营资产不良资产率0%。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良好,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保障。

  (三)与本公司的关系

  中粮信托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乌海化工于2015年6月向中粮信托申请并取得了2亿元信托贷款,该笔贷款将于2016年6月到期。除此以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与中粮信托发生其他类似业务的交易。

  三、信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方:

  贷款人: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人民币2亿元

  3、借款用途:用于乌海化工补充流动资金。

  4、借款期限:12个月。

  5、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由本公司为乌海化工提供担保。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和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托贷款将有助于拓宽乌海化工的融资渠道,保障流动资金周转,为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16年5月7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鸿达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申请信托贷款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金额约2.23亿元,担保期限12个月。

  2、公司为乌海化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3、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4、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2,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5、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7,6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76,900万元。

  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6年5月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截止目前持有公司41.16%股份)的《关于向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因此,鸿达兴业集团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将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水泥、电石。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0,293.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35,071.02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1,895.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330.02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6,182.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44,643.90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5,817.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04.12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约人民币2.23亿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中粮信托)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乌海化工)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或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中粮信托签订担保合同。

  (二)公司为乌海化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三)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四)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五)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12个月

  (3)担保金额:人民币27,6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担保事项均因乌海化工流动资金需求等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536,4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29.12%。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613,3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47.63%。

  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扣除子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413,3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99.49%。

  (二)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5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暨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6-050)。

  2016年5月7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截止目前持有公司41.16%股份)的《关于向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6年5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融资事项共计提供76,900万元担保。该等担保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6-05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因此,鉴于鸿达兴业集团提出的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原定的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就增加议案后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3:00至2016年5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出现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持续督导机构代表。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九)公司将于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议案名称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列表

  ■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第10、11、12、13、14项做出决议,须经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3、上述第9、10、11项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有14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四)披露情况

  上述第1、第3-13项议案经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4项议案经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分别刊登在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5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33号鸿达大厦

  邮编:510380

  传真:020-81652222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002。

  2、投票简称:“鸿达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鸿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案序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序号,即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表:

  表2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3 “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81802222,0514-87270833

  联 系 人:林少韩、于静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

  ■

  注: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 托 人 签 字:_______________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委 托 日 期:2016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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