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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之四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1)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其离职后半年内,可否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条规定既包括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也包括不得进行协议转让。 问:深交所对申请人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深交所分别向转让双方按照成交金额的0.0487%。(A股、B股)收取;没有成交金额或者成交金额低于面值的,按照所转让股份的票面值收取。对于每笔转让的单个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经手费的上限均为10万元人民币。 问:申请人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申请,深交所受理后,相关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可否就同一转让事项再次提交申请? 答:申请人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申请,深交所受理后,相关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可于首次提交申请日三十日后再次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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