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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49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〇一六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4人,董事辜凯德先生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杨跃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拟对关于解决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限投资承诺方案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方案为:将川化股份持有的禾浦化工股权及债权整体纳入川化股份重整资产处置范围,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承诺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前(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 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同意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三)控股股东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50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二〇一六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关于解决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限投资承诺方案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方案为:将川化股份持有的禾浦化工股权及债权整体纳入川化股份重整资产处置范围,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承诺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前。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4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二〇一六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51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关于解决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限投资的问题,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川化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化工”)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如下承诺:通过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处置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禾浦化工所欠本公司的债务。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首次挂牌,挂牌价为人民币10,198万元,首次挂牌期满后无受让方摘牌。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挂牌,挂牌价为人民币9,180万元,但截至目前尚无受让方摘牌。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经川化股份与四川化工协商后,拟对原承诺方案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具体情况 (一)原承诺内容 承诺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通过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处置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禾浦化工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承诺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 (二)原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禾浦化工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首次挂牌,挂牌价为人民币10,198万元,首次挂牌期满无受让方摘牌。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挂牌,挂牌价为人民币9,180万元,但截至目前尚无受让方摘牌。 (三)原承诺方案分析 受国内经济环境低迷、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国内相关行业产能过剩和产品市场低迷等因素影响,国内的亚氨基二乙腈企业投资谨慎,公司多方寻找意向受让方未果,禾浦化工转让在建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工艺装置难度较大,如继续沿用原方案耗时长、成效慢,并将影响重整资产整体处置等重整推进。 二、变更承诺情况 (一)变更后新承诺内容 承诺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方案:将川化股份持有的禾浦化工股权及债权整体纳入川化股份重整资产处置范围,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承诺期限:2016年12月31日前。 (二)变更承诺可行性 公司已于2016年3月24日进入重整程序,采取将禾浦化工超限投资承诺与重整财产处置方案结合考虑的方式,有利于禾浦化工超限投资问题的解决。 三、审议情况 2016年5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本次承诺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彻底解决对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限投资问题,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4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彻底解决对四川禾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超限投资问题,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2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1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52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一五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届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5月20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四)现场会议地点: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 (五)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1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提案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公司30.53%股份的股东,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临时提案内容 2016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2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6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本次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届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 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5月20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五)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 (七)提案 1、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公司监事会二○一五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公司二○一五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公司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公司关于二○一五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二○一六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公司关于聘任二○一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公司关于二○一五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后聘请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公司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七)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155 (2)投票简称:“川化投票”。 (3)投票时间: 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4)在投票当日,“川化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设总议案,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具体如下表所示: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③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2、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进行身份认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八)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 系 人:付 佳 刘慧 联系电话:(028)89301891、(028)89300379 传 真:(028)89301890 邮 编:610301 2、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九)授权委托书(附后)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证券账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 ■ 注:1、请注明对参与表决议案投同意、反对、弃权票,如委托人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意愿表决。 2、本表可自行复制,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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