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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6-02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5、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窦刚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9,977,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0%。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9,977,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9,977,377股,占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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