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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ST神火 公告编号:2016-03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15:00至2016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905,08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235%。 (2)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03,680,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4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404,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九项提案,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分别是: (一)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100股;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2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5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3%;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100股;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2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5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3%;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100股;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2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5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3%;反对1,404,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3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81,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400股;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32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8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6%;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鉴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目前资金状况、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3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关于调整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2016年度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八)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度接受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30,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6%,其中现场投票362,130,5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公司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副总经理程乐团先生兼任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460,097,57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541,550,23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材料、销售物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30,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6%,其中现场投票362,130,5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副总经理程乐团先生兼任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460,097,57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541,550,23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采购铝产品、电力及销售材料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30,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6%,其中现场投票362,130,5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公司与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同受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同时,本公司副董事长李崇先生兼任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铝业分公司负责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460,097,57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541,550,23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销售铝材产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30,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6%,其中现场投票362,130,5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公司与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副总经理王西科先生兼任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460,097,57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541,550,23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铝产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130,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6%,其中现场投票362,130,5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394,320股;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39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6%;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公司与上海神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属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项议案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460,097,571 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商丘新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81,452,666 股,合计所持 541,550,237 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九)公司2016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方案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80,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其中现场投票903,680,806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04,320股;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378,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2%;反对1,404,3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杨学林 3.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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