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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6年5月7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9日—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1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9,850,1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68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9,822,91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67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7,2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68%。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56,3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6718%。 5、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1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6,656,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决定以 2015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398,154,65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47,778,558.96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6,656,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50,1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6,656,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锦秀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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