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6-48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5号文件核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2日(R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191,700,000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售3股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57,510,000股,实际配股增加的股份为56,323,001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8,447,889.5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2,911,768.86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21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601375001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以下称为“肇庆建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肇庆建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汽车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项目(一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与肇庆建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肇庆建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婷、朱项平可以随时到肇庆建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肇庆建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肇庆建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肇庆建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肇庆建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肇庆建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肇庆建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肇庆建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本公司、肇庆建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肇庆建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肇庆建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