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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有色 公告编号:2016-037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股本559,680,0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8,395,200.74元。 2、公司自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到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2016年5月19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59,680,0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3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1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9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3、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世纪大道55号启迪科技会展中心1323室 联系人:赵兵 电话及传真:029-3367590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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