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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6-035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246,395,2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3882%。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246,320,4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376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74,7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921,6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何蕴韶、周新宇、程钢、吴翠玲、卢凯旋、孙晓6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1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蕴韶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1.2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新宇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1.3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程钢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4%。
1.4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翠玲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2%。
1.5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卢凯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2%。
1.6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晓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以上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后表示无异议。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胡志勇、徐爱民、丁振华3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1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志勇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2.2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爱民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2.3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丁振华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47,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73%。
以上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赵竞红、黄立强、黄亮3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3.1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赵竞红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
3.2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黄立强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
3.3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黄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6,321,0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
以上3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黄立英女士、李虎先生(公司2016年5月12日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威佰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34,126,7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反对票为4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87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40%;反对票为 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0%;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陈志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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