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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6-05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2016年5月16日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2,22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4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91,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 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8,931,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91,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5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5年度监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523,36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70%;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3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523,36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70%;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3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523,36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70%;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3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16年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2015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523,36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6.70%;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3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5年度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5年度监事会决议公告,会议同意选举杨一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杨一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970,455,1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 反对1,767,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6-05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5月5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5月16日下午16: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一行先生为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杨一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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