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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6-14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5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72 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税率按10%计征);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 0.8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其中,B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者以及持有限售股份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72 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税率按10%计征);持有无限售股份的境内(外)个人先按每10股派现金0.8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 0.08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4月2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 0.839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 号)。
4、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二、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23日,除息日为2016 年5 月24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5月23日,除息日为2016年5 月24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26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6年5月23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6 年5月26日(T+3 日)(最后交易日2016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股股东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深圳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08*****771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08*****970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2、B股股东
现金红利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若股东于2016年5月26日办理了深物业B转托管,其所得的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他事项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6年6月2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42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 1020
3、传真:0755-8221 0610
4、咨询联系人:黄逢春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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