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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16-026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15:00至2016年3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665,8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2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65,80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83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卫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665,8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不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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